专业配资杠杆炒股 广发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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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05 10:45    点击次数:18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联接基金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投 资者申购 C 类和 F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称广发国证芯片 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简称:国证芯片,代码:980017)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 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的目标 ETF 是广发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广发国证芯片 ETF)。   本基金为广发国证芯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 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 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 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 括:   (3)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 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 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 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九、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C 类、F 类三种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申购 C 类和 F 类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F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F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且本基金目 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披露。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F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值。 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值。 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F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 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 ETF 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者部分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因目标 ETF 变更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相应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变更或调整;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和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 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主袋账户的,则仅指 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务;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他必要的服务; 业务的)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广发国证芯片 ETF。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 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 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 的方式或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 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 ETF 的时间和方式。   (1)当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股票组合的 构建、目标 ETF 的申购或买入等;   (2)当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目标 ETF 的 赎回或卖出等。   (三)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判断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 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 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 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四)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 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 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六)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 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 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 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 ETF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 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八)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 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 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9)、           (11)、               (12)条规定的情形外,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 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半导体芯片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 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 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 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若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 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与融资等相关业务,参与范围和比例、 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估值核算等应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 日为非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存托凭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F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在通常情况下,F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F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F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F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F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 人不得就侧袋账户资产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和 F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 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 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载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责人发生变动;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更;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情形;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侧袋机制相关的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F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 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 ETF 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者部分份 额类别的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因目标 ETF 变更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相应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变更或调整;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和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 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主袋账户的,则仅指 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0%,F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在通常情况下,F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F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F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F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F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广发国证芯片 ETF。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9)、           (11)、               (12)条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 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为《广发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